(2013)邢民一终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宋燕辉、宋书海等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武印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宋燕辉,宋书海,宋伟燕,宋燕杰,卢彩云,武印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民一终字第3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地址:邯郸市开发区华泽路与新园街交叉口东北角纸业研发综合楼。负责人赵志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罡。委托代理人赵瑜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燕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书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伟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燕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彩云。委托代理人靳建红,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燕辉。原审被告武印平。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沙河市人民法院(2013)沙民一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宋书海、宋伟燕、宋燕辉、宋燕杰、卢彩云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0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与五被上诉人之间按和解协议履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宋书海、宋伟燕、宋燕辉、宋燕杰、卢彩云款项肆拾伍万肆仟陆佰零壹元整(454601元)。上述款项于2013年11月20日之前履行完毕。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后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今后再无其他争议。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完毕双方按原一审判决即沙河市人民法院(2013)沙民一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执行}。其他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小双审 判 员 杨拥军代理审判员 王 龙二0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