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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12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0-31

案件名称

六安市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周某某挂靠经营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周某某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1236号原告:六安市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法定代表人:许明军,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心武,该公司员工。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某挂靠经营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市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效成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