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民二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京雷与被告梁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二初字第404号原告王京雷,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隆尧县尹村镇人,农民,现住隆尧县大宁铺村,身份证号:1305251974********。被告梁光,男,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临城县临城镇北街村人,农民,现住临城镇北街村226号,身份证号:1305221985********。原告王京雷与被告梁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赵秀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京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京雷诉称,原告在隆尧县经营一个加油点。2011年10月8日,原告给被告送0#柴油2.15吨,价款18189元,被告为原告写有欠条一张。2011年10月19日,原告又给被告送0#柴油0.98吨,价款8085元,被告再次给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共欠原告26274元。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627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2011年10月8日,梁光出具的欠条一张;2、2011年10月19日,梁光出具的欠条一张。被告梁光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8日,原告王京雷为被告梁光供应0#柴油2.15吨,单价为8460元/吨,货款计18189元。2011年10月19日,原告王京雷又为被告梁光供应0#柴油0.98吨,单价为8250元/吨,货款计8085元。两次供货被告梁光均为原告王京雷书写有欠条,欠款共计26274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欠条等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梁光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告已按约完成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理应按约支付原告货款。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26274元,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光向原告王京雷支付货款26274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偿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7元,由被告梁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秀霞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尹鑫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