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都义民初字第04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卞某与季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都义民初字第0466号原告:卞某,居民。被告:季某甲,居民。原告卞某与被告季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桂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卞某、被告季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卞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3月经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10年12月7日生女孩季某乙。双方婚前相互了解不多,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10月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我要求与被告离婚;小孩随被告生活。被告季某甲辩称:我与原告婚前是有感情基础的,我与原告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主要是原告与我父母之间关系不好。我与原告夫妻感情较好。我尽管身体受伤,但仍在外打工挣钱。我们没有分居生活,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要求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3月经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10年12月7日生女孩季某乙。婚初,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可。自2011年10月后,被告去上海打工,原告与其父母租住盐城,期间夫妻双方聚少离多,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和。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结婚证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双方加强交流,顾及家庭子女利益,珍惜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卞某与被告季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预交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袁桂科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 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