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郴民破(预)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2013)郴民破字第1号郴州市金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郴州芸勇盛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申请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审理程序
破产
当事人
郴州市金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郴州芸勇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郴民破(预)初字第1号申请人郴州市金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梨树山路福运新村****。法定代表人王华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太生,湖南方缔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亚勇,湖南方缔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郴州芸勇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法定代表人欧阳金枝,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郴州市金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张被申请人郴州芸勇盛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市金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主张的到期债权为212,300元,而被申请人郴州芸勇盛投资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0,000元,并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郴州芸勇盛投资有限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受理申请人郴州市金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郴州芸勇盛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王梅英代理审判员 朱国均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肖 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十二条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