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告张延坚与宝应县望直港镇望直港村村民委员会、江苏省耿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告张延坚,宝应县望直港镇望直港村村民委员会,江苏省耿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宝应县望直港镇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宝民初字第948号原告告张延坚(张延江)。被告宝应县望直港镇望直港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陈玉娇,主任。被告江苏省耿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冀立平,书记。委托代理人张仁余。被告宝应县望直港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爱军,镇长。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兆新,江苏擎天柱(宝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延坚与被告宝应县望直港镇望直港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望直村委会)、江苏省耿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耿耿工业园)、宝应县望直港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望直镇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月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延江、被告望直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陈玉娇、耿耿工业园委托代理人张仁余、望直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兆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延江诉称:2008年11月25日,原告响应政府号召,依据和被告望直村委会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书》的约定,拆除自家原有房屋,同日签订《协议书》言明:2009年12月30日前有被告望直村委会安置望直村花亭小区第一排路边前两户中宅基地一块给原告,并向原告支付上述条款保证金10万元人民币,安排宅基地延迟一年由政府5万元人民币,违约者承担1万元违约金。2008年9月8日,被告耿耿工业园区、望直镇政府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佐证了上述协议书上言明的条款。原告在取走保证金后,自2009年12月30日至今,原告多年数次催促三被告依法履行《协议书》和《承诺书》条款,均遭被告无理拒绝,无奈之下,原告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5年房租9万元,搬家费用1万元,赔偿金25万元,违约金1万元,合计人民35万元。被告望直村委会辩称:按照有关拆迁规定没有房租金、搬家费和赔偿金,且我们与原告也签订了协议,协议上面有明确的约定,当时我们没有安置房,拆迁费除外,再给他一个地基自己砌房。当时签协议时候是安排在花亭小区的,保证靠近主干道的两块宅基地给他们兄弟。后来仲书记来了以后,宅基地被统管起来了。后来原告的哥哥找村里协调要到望亭小区的,后来原告的哥哥已经砌起来了,但是原告一直没有起,在仲书记过来之后,宅基地统管了,不允许再建了。原来镇里就可以批了,现在已经不批了。被告耿耿工业园区辩称:园区的拆迁当时制定的政策是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以评估的价格给拆迁户,然后再给一个增高费、过度费1000元、搬运费,再给一个宅基地,每户都是同样的政策。现在已经不可能再划宅基地了,都是进安置小区。当时与拆迁户具体谈是村里,谈好的内容是由乡里落实,资金由镇里出,宅基地由村里安置。原告的地基村里是安排的,先是安排在花亭小区,后来原告的哥哥找村里协调要到望亭小区的,后来原告的哥哥已经起了,我们催促原告抓紧砌,因为当时上面已经有要求,超过时间就不得再安排宅基地了,但是原告一直没有砌,在仲书记过来之后,宅基地统管了,不允许再建了。原来镇里就可以批了,现在已经不批了。对于原告提出要求35万的赔偿,当时镇里没有这个政策。被告望直镇政府辩称:2008年11月25日,原告和望直村订立的拆迁协议所约定的被告方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包括拆迁补偿款的支付和宅基地的安排,该宅基地已于2009年10月安排到位,地点在望亭小区。对于原告要求的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延坚系宝应县望直港镇望直村张庄组村民,2008年,因原告的住所地需要征地拆迁,2008年11月25日,原告与被告望直村委会签订了一份房屋拆迁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同意在协议签订后三日内拆除其自家房屋,被告则向原告补偿货币12506.19元,同时按照镇村总体规划,由被告村委会负责安排宅基地,并一次性给付宅基地增高费3000元,同日,原告与被告望直村委会还签订了一份宅基地如何安排的协议,协议约定,宅基地安排在望直村花亭小区,于2009年12月30日前安排落实到位,安排宅基地延迟一年,由政府补偿原告50000元,依此类推,按月计算。在宅基地安排之前,被告望直村委会先向原告支付100000元保证金,在被告望直村委会安排宅基地后,原告须退还保证金,原告才能在新安置的宅基地上施工。如逾期不退还,则视为原告同意放弃宅基地的安排,被告望直村委会也不再向原告索要保证金。协议书并对违约金作了约定,如有违约,则违约方应支付10000元违约金。在正式签订该协议书之前,被告耿耿工业园区及被告望直镇政府还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承诺书,即承诺对原告的宅基地的安排,如果安排延迟,政府则向原告补偿50000元,依此类推。协议签订后,被告村委会向原告支付了拆迁补偿费,向原告支付了保证金100000元。后来因为望直镇被县城纳入总体规划,县里统一要求,不得对拆迁房屋安排宅基地,统一安排拆迁安置房,因此被告望直镇政府也无权解决原告的宅基地的问题。但原告仍坚持要求三被告按协议履行安排宅基地并要求赔偿,经协商未果,遂引起本诉。本院认为,对于原告要求三被告安置宅基地的请求,该请求事项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故对原告要求三被告安置宅基地的请求不予处理。对于原告要求三被告予以赔偿的主张,本院认为,被告望直村委会与原告签订的协议,约定如果不安排宅基地,则由政府向原告支付每年50000元的赔偿,被告耿耿工业园、被告望直镇政府对此亦向原告作出承诺,故对原告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10000元,搬家费10000元、5年房租9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给付50000元的赔偿是一种违约赔偿金,该违约金金额已经超过原告的实际损失,依照法律规定,违约金超过原告实际损失的,原告即不得再主张实际损失,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违约金10000元、搬家费10000元、5年房租90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省耿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延坚支付原告250000元赔偿款(截止到2013年度);二、被告宝应县望直港镇人民政府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630元由被告潘素国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60元(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帐号:11×××57)。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于 健人民陪审员 陶洪祥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真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