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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濉行执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黄思海、刘凤香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黄思海,刘凤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濉行执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濉溪县,法定代表人:吴翔。被执行人:黄思海,男,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濉溪县。被执行人:刘凤香,女,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濉溪县。申请执行人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黄思海、刘凤香计划生育纠纷一案,征决(2012)06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家中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查询其均无个人存款、无房产信息、无车辆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征决(2012)06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存生审判员  梁红岩审判员  陈龙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