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邵中立一终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雷本飞与湖南省云峰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本飞,湖南省云峰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邵中立一终字第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本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云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龙溪镇连山坪。法定代表人陈立彪,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雷本飞因与湖南省云峰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雷本飞不服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2013)武法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书面答辩。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文革审 判 员 黄测洪审 判 员 刘见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阳陈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