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初字第24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苗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2430号原告苗某,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王玉青,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被告李某,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李亚玲、白冰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某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苗某负担。审判员 张文彩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祖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