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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山商初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泰安市瑞亨建材有限公司与天津和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翰伟业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佘桂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瑞亨建材有限公司,天津和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翰伟业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佘桂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山商初字第1329号原告泰安市瑞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山区黄家庄村。法定代表人黄根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翠霞,该公司职工。被告天津和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12号森淼清华园。法定代表人韩开龙,董事长。被告和翰伟业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8号。法定代表人韩开龙,董事长。被告佘桂铭,男,1974年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新市街。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市瑞亨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和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翰伟业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佘桂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市瑞亨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300元,保全费1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翠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忠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