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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盘中民二终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孙雨桐与上诉人大众花园宾馆因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雨桐,盘锦大众花园宾馆(集团)有限公司,刘丹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盘中民二终字第002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雨桐,女,现住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理人侯丹,女,盘锦市人,现住址同上。(系上诉人孙雨桐母亲)委托代理人董大伟,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盘锦大众花园宾馆(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大众花园宾馆),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程杰,经理。委托代理人隋波,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丹,女,大众花园宾馆工作人员,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上诉人孙雨桐与上诉人大众花园宾馆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13)兴民二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雨桐的法定代理人侯丹及委托代理人董大伟与上诉人大众花园宾馆的委托代理人隋波、被上诉人刘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1年8月26日,原告与母亲侯丹入住被告大众花园宾馆624房间。2011年8月27日上午早饭后,原告出现呕吐,被告大众花园宾馆医药服务室工作人员刘丹给原告孙雨桐治疗并出售给原告孙雨桐盐酸环丙沙星一盒,B6针剂一支。被告刘丹给原告出具收条一份,收条显示:药费总额为八元整。原告服用了盐酸环丙沙星片后,被送至盘锦市第一人民医院儿科治疗,初步诊断为颤抖原因待查。原告之后回到北京,到北京博爱医院、清华大学玉泉医院癫痫中心、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等多家医院进行诊断治疗,2011年10月26日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医院诊断为癫痫。原告治疗此次癫痫症状的医疗费用为4988.86元,鉴定费为2700元。原告孙雨桐出生时即患有脑瘫疾病。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孙雨桐此次癫痫症状的出现与2011年8月27日服用环丙沙星药物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另查,被告大众花园宾馆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告刘丹无医师执业证书;被告刘丹系被告大众花园宾馆的员工。2011年9月23日,盘锦市卫生局对被告大众花园宾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刘丹给原告治疗并出售药物给原告的行为系职务行为,该行为违法;且被告大众花园宾馆已被行政处罚。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被告大众花园宾馆职工刘丹的非法行医行为与原告孙雨桐此次癫痫症状的出现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大众花园宾馆应当给予原告孙雨桐此次癫痫病症医疗费40﹪的赔偿;鉴定费应当由被告大众花园宾馆承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原告当庭放弃对被告盘锦市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被告刘丹非法行医行为系职务行为,因此被告刘丹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在法定期限届满后提出鉴定申请,不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大众花园宾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孙雨桐1995.54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2700元,由被告大众花园宾馆承担。宣判后,原告孙雨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1、大众花园宾馆非法开设医务室,雇佣没有职业医师证的工作人员刘丹,在没有医学专业知识的情况下,滥用盐酸环丙沙星药物,为上诉人孙雨桐非法治疗,造成孙雨桐癫痫病的严重后果,原审判决大众花园宾馆承担医疗费40%的比例过低;2、原审法院对上诉人孙雨桐实际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后续治疗癫痫病的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未予支持错误;3、上诉人在立案时就申请做伤残等级、护理级别、护理期限鉴定,并且在开庭时再次提出,原审法院未予批准,程序不合法。上诉人大众花园宾馆答辩并上诉称,1、上诉人孙雨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服用了盐酸环丙沙星药物;2、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书是单方鉴定,程序不合法,依据不充足;3、大众花园宾馆并未非法行医,不应承担40%的赔偿比例,故二审法院应予驳回上诉人孙雨桐要求赔偿的诉请。上诉人孙雨桐辩称,1、刘丹给孙雨桐诊断为胃肠炎,为孙雨桐注射了B6并协作孙雨桐口服了盐酸环丙沙星药物,盘锦市第一人民医院的病历记录中记载“患儿不除外药物不良反应”,可证明孙雨桐服用了该药,并出现了不良反应;2、关于鉴定,是我方与大众花园宾馆协商后做出的,如果对方不认可,我方可配合重新鉴定。被上诉人刘丹的答辩观点与大众花园宾馆观点一致。本案争议焦点为:1、上诉人孙雨桐是否服用了上诉人大众花园宾馆医务人员刘丹为其开具的盐酸环丙沙星药物;2、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书是否程序合法、依据充足;3、原审判决责任比例划分是否适当;4、上诉人孙雨桐所主张的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是否应予支持;5、上诉人孙雨桐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护理期限鉴定及护理级别鉴定是否应予支持。三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孙雨桐是否口服了盐酸环丙沙星药物问题。因当时在场人只有上诉人孙雨桐、孙雨桐的母亲侯丹及被上诉人刘丹,该事实的认定可通过她们几次在庭审中的陈述及医院的住院病历记载予以判断。刘丹曾在庭审中称,“……她问我成人药中有没有适合儿童吃的,我说只有环丙沙星可以用一些,你要是用的话就和维生素B6一起到外面药房去买,之后我就走了……。”“上诉人不放心孩子一个人在房间,因此让我将药带上去,上诉人急于止住孩子的呕吐,我就给孩子打了针,然后就将口服药给她了,当时我看了口服药的说明书,我告诉孩子第一次吃最多只能吃一片,嘱咐过之后就回去了,没有给孩子端水……”,盘锦市第一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记载“不除外药物不良反应(患儿口服“环丙沙星”后出现肢体抖动)”。通过当事人的上述庭审陈述及病历记载,可以确认孙雨桐服用了盐酸环丙沙星药物。关于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书是否程序合法、依据充足的问题。虽该鉴定是由上诉人孙雨桐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但上诉人大众花园宾馆没有提供证据反驳该鉴定结论,且该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明确,故该鉴定意见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上诉人大众花园宾馆申请重新鉴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审判决责任比例划分是否适当的问题。大众花园宾馆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人员刘丹无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开展诊疗活动,存有过错;孙雨桐是脑瘫患儿,其母亲在喂药时应谨慎注意该药是否适宜儿童服用,未能起到注意义务自身存有过错;同时根据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被鉴定人孙雨桐此次癫痫症状的出现与2011年8月27日服用环丙沙星药物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原审判决大众花园宾馆承担4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孙雨桐所主张的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孙雨桐在治疗期间,医院为其出具的诊断病历中没有针对治疗此次癫痫症状需要护理及营养的诊断说明,且上诉人孙雨桐是脑瘫患儿,本身需要他人护理,因此上诉人主张护理费、营养费及精神抚慰金无任何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关于交通费,上诉人孙雨桐在一、二审期间未提交该项费用的相关证据,故不予支持。关于后续医疗费,因上诉人孙雨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患有癫痫病与2011年8月27日服用环丙沙星药物有因果关系,故对其后续治疗癫痫病的医疗费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孙雨桐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护理期限鉴定及护理级别鉴定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根据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上诉人孙雨桐于2011年8月27日服用环丙沙星药物只是导致此次癫痫症状的出现,并无证据证明该药物导致上诉人终生残疾,故上诉人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护理期限鉴定及护理级别鉴定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盘锦大众花园宾馆(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多预交的诉讼费50元,退还上诉人孙雨桐。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彦俐审判员  高玉波审判员  李 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