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初字第28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2850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双振,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某,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成肖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成肖宾二0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志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