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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民初字第28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2850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双振,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某,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成肖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成肖宾二0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志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