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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获民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和信用社与宋继涛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和信用社,宋纪涛,桑东,何鹏,桑广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获民金初字第48号原告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和信用社,地址:获嘉县中和北街。负责人范瑞彬,主任。委托代理人宋建新,系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被告宋纪涛。被告桑东。被告何鹏。被告桑广新。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和信用社诉被告宋纪涛、桑东、何鹏、桑广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和信用社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宋纪涛、桑东、何鹏、桑广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和信用社申请撤回对被告宋纪涛、桑东、何鹏、桑广新的起诉,确属自愿,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和信用社撤回对被告宋纪涛、桑东、何鹏、桑广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705元,由原告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和信用社承担。审 判 长  王光利审 判 员  高素兰人民陪审员  郭武臣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陈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