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钟祥胡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袁顺群与王正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钟祥胡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袁顺群。被执行人王正银。本院(2006)钟胡民一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9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王正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王正银于2009年5月20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正银之妻丁翠英在金融机构尚有家庭共有的共同存款未支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正银及其妻丁翠英在金融机构的共同存款77967.3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晋代理审判员 冯哲辉代理审判员 孔 健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曾宪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