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执字第104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龙青斌诉宋冬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青斌,宋冬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雨执字第1040-1号申请执行人龙青斌,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县分宜镇钤山东路***号*单元***室。被执行人宋冬花,女,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东二环一段***号*栋***号。申请执行人龙青斌与被执行人宋冬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雨民初字第23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58000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宋冬花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160270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满宏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彭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