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白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1953年9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退休职工。被执行人郭某,男,汉族,1968年1月30日出生,中技文化,新疆油田公司白碱滩物业管理公司维修分公司员工,。申请人马某某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白民一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某清偿债务133638元,并负担执行费19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郭某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某135543元银行存款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用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洋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世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