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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乾民初字第015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01522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被告吴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于2013年10月30日以原、被告经亲朋好友调解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助理审判员  巨征兵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