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乾民初字第015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01522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被告吴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于2013年10月30日以原、被告经亲朋好友调解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助理审判员 巨征兵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