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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萧民一初字第027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窦义先、李素灵与杜召侠分割死亡赔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义先,李素灵,杜召侠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萧民一初字第02790号原告窦义先,男,195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萧县。原告李素灵,女,195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址同上。被告杜召侠,女,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窦义先、李素灵诉被告杜召侠分割死亡赔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窦义先、李素灵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窦义先、李素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义先、李素灵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530元,减半收取4265元,由原告窦义先、李素灵承担。审判员  孙启柱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