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初字第4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马成芹与李尚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成芹,李尚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4212号原告马成芹,居民。委托代理人相入亮。被告李尚德,居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海连西路3-1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4623474-3。负责人邹文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邦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成芹与被告李尚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成芹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尚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成芹撤回对被告李尚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成芹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孟庆礼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