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姜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姜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1103号原告马某某。被告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姜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宽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顾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