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电法民三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刘金与电白县杨梅寄宿学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电法民三初字第372号原告:刘金。委托代理人:张春晖,茂名市茂港区法律援助处律师。被告:电白县杨梅寄宿学校。法定代表人:岑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诉被告电白县杨梅寄宿学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83元,由原告刘金负担。审判员 徐俊毅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雨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