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民字第2720号
申请执行人:孙海涛,务工。
被执行人:王玉柱,务工。
被执行人:袁礼伟,务工。孙海涛与王玉柱、袁礼伟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的(2013)甬象刑初字第4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王玉柱、袁礼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孙海涛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玉柱、袁礼伟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海涛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272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 霖
代理
审判员 黄 欢
代理
审判员 郑淑旖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李世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