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民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张育春与高宇、姚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育春,高宇,姚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民初字第1250号原告:张育春。委托代理人:乔小朋,男,汉族,1973年10月29日出生,系张育春的表叔。被告:高宇,现羁押于浙江省嘉善县看守所。委托代理人:吴建胜,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芳。委托代理人:范建忠,男,汉族,1970年9月3日出生。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洪兴西路延伸段运管大楼3楼。法定代表人:喻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小萍。本院受理原告张育春与被告高宇、姚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育春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与被告高宇、姚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认为:原告张育春要求撤回与被告高宇、姚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育春撤回与被告高宇、姚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31元,减半收取316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沈定连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文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