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三初字第007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龙福康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仁佳医疗康复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龙福康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仁佳医疗康复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三初字第00779号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龙福康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田庄西南台66号。法定代表人邵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自路,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陕西仁佳医疗康复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桃园南路118号东办公楼1-508号。法定代表人刘小社,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龙福康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仁佳医疗康复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龙福康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仁佳医疗康复器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分别提出撤回本诉和反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龙福康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本诉;被告陕西仁佳医疗康复器材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2709元,其中本诉部分2306元,法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1153元;反诉部分403元,由被告承担。审 判 长 王永桓审 判 员 周 荣人民陪审员 裴惠荣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红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