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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渭民执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咸阳金利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贷款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执字第0031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咸阳金利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杜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咸阳金利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贷款纠纷一案,依据(2013)咸渭民初字第0041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咸阳金利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王某某借款325000元及滞纳金、案件受理费6175元,执行费1867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咸阳金利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本次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咸渭民执字第003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陈海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晁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