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二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门光军与被告王洪辉、李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光军,王洪辉,李金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二初字第354号原告门光军。被告王洪辉。被告李金莲。本院在审理原告门光军诉被告王洪辉、李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门光军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门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0元,应收取1550元,由原告门光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德亮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真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