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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翁法执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凤云与乔志伟等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凤云,乔志伟,卢清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翁法执字第840号申请人赵凤云,女,196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乔志伟,女,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卢清国,男,47岁,汉族,居民,现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翁民初字第2140号民事判决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卢清国在巴林右旗清国矿业有限公司有的线路及变压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卢清国在巴林右旗清国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线路及变压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士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庆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