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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法民管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融侨长江(重庆)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于问兵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融侨长江(重庆)房地产有限公司,于问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管字第00255号原告融侨长江(重庆)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明佳路33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6079-1。法定代表人林定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某某,重庆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问兵,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何某某,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融侨长江(重庆)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于问兵排除妨害一案后,被告于问兵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于问兵一直居住在渝中区,且涉案房屋(重庆市南岸区XX号房屋)上没有任何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故不应由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而应当由于问兵住所地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排除妨害责任纠纷,属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因涉案房屋(重庆市南岸区XX号房屋)坐落在重庆市南岸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于问兵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烁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忆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