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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下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谭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谭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下民初字第368号原告:王某某。被告:谭某某。原告王某某为与被告谭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起诉称:2013年3月5日被告与另一女子在中介公司两名职员的陪同下,察看了原告位于朝晖路182号的房屋。看后被告表示非常满意,两人要一同租住,并支付了100元定金。下午双方签订合同,原告提出该房自己还需要使用两天,请被告晚入住两天,被告说因住宾馆费用大,明天就要入住,原告答应了被告要求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一年,自2013年3月6日起租,月租金2400元。合同签订后付款时,被告以5日不能刷卡为由,约定6日交付房屋再一并刷卡。为满足被告3月6日入住的要求,原告当天下午及晚上雇人将房屋腾空并整理好。3月6日按约到达中介公司,被告要求原告先返还100元定金,原告予以返还,被告又以刷卡套取现金付租金,并要求转账后原告多取一些现金给被告使用为由,到处寻找POS机,原告在中介公司等候几个小时后仍没有拿到租金。后与被告等一同来到中介公司的男子,自称是与被告一同租房的女子的兄长,说也要与被告及另一女子一起租住,认为原告的房屋面积太小,拒绝履行合同。原告为此提出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中介公司协调此事让被告赔偿100元损失费,三人分文未付要离开,中介公司为处理好此事报了警,派出所警察赶到拦住他们,仍然不肯赔偿,并出门开车跑了,中介公司派人去追但没有追上,致使合同未能履行。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依法成立,应受到法律保护。故提出诉讼,望判如所请。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误工、劳务损失费5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4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被告谭某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因缺席未发表质证意见,系放弃自身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故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3年3月5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承租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82号2号楼50K室,建筑面积36.1平方米的房屋一套,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3年3月6日起至2014年3月5日止,租金每月2400元,每季度支付。第一季度只付二个月,后面正常按季支付。押金2400元。被告不按约定支付租金达十日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被告应按月租金的10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要求第二天支付房租,3月6日,双方再次到中介办理相关手续,但被告称房屋太小,拒绝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支付房租。经协商无果,被告离开中介公司。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事实清楚,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租金达十日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被告应按月租金的10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在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未按约定支付房租已远远超过十日,其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故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并由被告支付违约金24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劳务损失500元,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损失实际产生,故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放弃自身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违约金2400元;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谭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审 判 长  叶东晓人民陪审员  陈 伟人民陪审员  郝照兰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俞梦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