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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民二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9-01-03

案件名称

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翁科镇、翁家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翁家樟;翁科镇;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兴民二初字第469号 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兴业县玉贵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荣生,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博,女,1980年5月出生,汉族,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合规部副经理,住该社。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翁科镇,1977年6月10日出生,男,汉族,现在贵港市平南县监狱第九监区。 被告翁家樟,1944年7月2日出生,男,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 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翁科镇、翁家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梁立标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另行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梁立标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