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伊州行终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3-12-31
案件名称
伊犁华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伊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晓改工伤认定纠纷行政二审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伊犁华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伊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晓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伊州行终字第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伊犁华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秦福平,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伊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努尔买买提·肖开提,该局局长。原审第三人:徐晓改,女,汉族。上诉人伊犁华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不服伊宁县人民法院(2013)伊县法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因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伊犁华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险峰审 判 员 关小红代理审判员 阿娜尔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