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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民申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赵振桥与朱文生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赵振桥,朱文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申字第19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振桥,男,1953年12月26日生,汉族,工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文生,男,1959年10月2日生,汉族,居民。再审申请人赵振桥因与被申请人朱文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唐民三终字第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振桥申请再审称:1、原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未曾将诉争房产与被申请人互换。1992年国家清理宅基地时,被申请人正借住在诉争房产中,其利用这个机会窃取了诉争房产。一、二审法院依据被申请人提供的一份经大队协商申请人单方签字的纸条作为书面协议,理据不足。该纸条上所书非申请人所书写,对该协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申请人均不予认可。2、原审法院程序违法,一审中申请人要求重新鉴定,遭到一审法院的拒绝,二审法院亦未同意申请人申请重新鉴定,两审剥夺了申请人相关权利。三、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不能将物权法第九条作为判决的依据。朱文生提交意见称:1、本案诉争的事由系宅基地互换,并非宅基地买卖关系,诉争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归被申请人所有。2、原审法院没有接受赵振桥的重新鉴定申请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判决适用法规正确,申请人的申请应当驳���。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已经对申请人用诉争房产与被申请人宅基地进行互换的协议进行了指纹与笔迹鉴定,申请人申请重新鉴定没有法律依据。原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作为判决的依据亦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赵振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振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光宇代理审判员  康永杰代理审判员  杜 倩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单征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