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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执字第010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陆涛与被执行人XX兴、付连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某,吴某,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1076号申请执行人:陆某。被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付某。申请执行人陆某与被执行人吴某、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案件审理阶段,根据申请执行人陆某的申请,于2013年5月2日作出(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25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案外人蔡凤云(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660518202X)、朱静(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6602042013)为申请执行人陆某用以诉讼保全担保的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沙湖小区3栋A一单元1层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20100090**号;建筑面积:85.67平方米)的房屋一套。现因该案已审理终结且已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陆某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对案外人蔡凤云、朱静上述房屋的查封。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案外人蔡凤云、朱静名下的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沙湖小区3栋A一单元1层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20100090**号;建筑面积:85.67平方米)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保勤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毕 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