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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民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福英与被告南京隆茂服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英,南京隆茂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民初字第1220号原告张福英,女,195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声义、陈杰,六合区程桥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被告南京隆茂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六合区程桥街道服装工业园58号。法定代表人熊公伟,南京隆茂服装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告张福英与被告南京隆茂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茂服装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丽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福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隆茂服装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福英诉称,原告系被告隆茂服装公司职工,自1995年至今一直在被告处从事仓库管理工作。最近因工厂倒闭,结算年终分配,财务部门将原告名单遗漏,导致本人没有拿到应得报酬,故原告诉讼,要求被告给付1-8月分配报酬8000元。被告隆茂服装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张福英原系被告隆茂服装公司职工,从事仓库管理工作。被告在原告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与原告签订了《离���休人员返聘协议》,最后一期的《离退休人员返聘协议》至2014年4月2日止。2013年9月,被告因企业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而停产。被告尚欠原告2013年1-8月年终分配奖金8000元未支付。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南京市六合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南京市六合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当日以原告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依法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同年10月17日,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程桥街道党政办公室文件批办传阅单、宁六劳人仲不字(2013)第21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退休后被再次聘用时,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应认定为劳务合同纠纷。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离退休人员返聘协议》,原告向其提供劳务,被���应向其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不得无故拖欠。现原告张福英要求被告隆茂服装公司支付拖欠的年终分配奖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京隆茂服装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福英支付奖金8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南京隆茂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丽二0一三年十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徐传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