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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012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文翠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翠,安徽西湖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1237-1号申请执行人:李文翠,女,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安徽西湖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克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文翠与被执行人安徽西湖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文翠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安徽西湖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对长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裁字(2013)第101号仲裁裁决不服,已于2013年9月22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且已立案受理,案件正在审理中。长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长劳人仲裁字(2013)第101号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李文翠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斌审 判 员  张毅代理审判员  黄磊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