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19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刘敬彬与丰县鑫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敬彬,丰县鑫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915号原告刘敬彬,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渠辉。被告丰县鑫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凤城花园。法定代表人黄高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敬彬诉被告丰县鑫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敬彬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敬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敬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敬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毓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