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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民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段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初字第00334号原告:段某某,男。被告: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段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庭外和好。原告段某某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和好,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呼延莉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方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