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刑执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罪犯王永连敲诈勒索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永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承刑执字第1112号罪犯王永连,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2日作出(2007)广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永连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5日作出(2008)安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永连犯抢劫罪(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原判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上板城监狱于2013年10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永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永连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干警证明材料及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永连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永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七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彦兵审 判 员 马晓新代理审判员 燕金玲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文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