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东房民初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孔庆英与祁昌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连东房民初字第00275号原告孔某。被告祁某。原告孔某与被告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某诉称:我们结婚已十年多,男方一直不劳动,和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混在一起,从事赌博行业,把家中原有的现金、财产全部输光;从结婚到两个孩子出生,无论是大人小孩生病,还是家中生活,被告从来不管不问,近四年从未归家,就连第二个孩子因病死亡他都不回来看一眼。从来没有负担起一个家长与父亲的责任,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分居已达两年多。请求判令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对方付部分抚养费。被告祁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孔某与被告祁某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度较好,并分别于2004年、2006年生育两名女儿,次女于2012年因病去世。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孔某于2013年向本院起诉离婚,同年9月4日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原告孔某带长女祁琪回娘家生活至今。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及本院生效判决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告孔某称被告祁某以赌博为业,但不能提供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对于离婚纠纷,双方不能协商一致而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发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虽然结婚时间较长,但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未和好,应认定夫妻感情已经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故对于原告孔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孔某与被告祁某离婚。二、祁琪由原告孔某抚养,被告祁某自2014年11月1日起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定于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1日之前分两次付清当期抚养费,至祁琪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孔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自提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逾期不交,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仇 奎代理审判员 蔺玉林人民陪审员 丁家刚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方会附件一: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