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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民申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尹术琴与被申请人刘玉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尹术芹,刘玉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申字第2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尹术芹,女,1963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玉茹,女,1951年10月14日生,汉族,医生。再审申请人尹术琴因与被申请人刘玉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唐民四终字第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尹术芹申请再审称:申请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一、法院委托的医疗事故鉴定,歪曲了事实。申请人是诉被申请人使用假药导致申请人瘫痪。而两个医疗事故鉴定,均没有对被申请人给申请人使用药品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鉴别,而是在既无药品样本,又无病历资料的情况下,凭空假定所使用的药品是真药,以此按真药反应鉴定为不是医疗事故,明显是错误的。两个医疗技术鉴定并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使用药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医学鉴定委员会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下结论:申请人的病残与被申请人的医疗无因果关系,明显违背事实和法律。二、二审判决认定“尹术芹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刘玉茹对其使用了假药、劣药进行治疗”属认定事实错误(l)被申请人并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属无证经营。(2)被申请人没有提供病历、药品样本、没有说明药品来源,无法认定药品合格。(3)在申请人在丰润区医院住院四天后,因病情无好转,被申请人在2008年4月14日20点左右,请来周连霞(丰登坞佛缘阁负责人)给申请人施法术,说明被申请人并非专业医师人员,其不但不依靠科学的医术积极为再审申请人治疗,反而利用迷信,延误了治疗,造成了病情加重。依据相关法律应由被申请人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被申请人没有提供病历、药品样本、没有说明药品来源,无法认定药品合格,应当依法推定被申请人有过错,而不应将被申请人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施加于申请人。本院认为:本案唐山市医学会和河北省医学会分别作出鉴定意见,认为申请双方的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申请人之损害与被申请人的治疗并无因果关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在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使用了假药,故原审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尹术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尹术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光宇代理审判员  康永杰代理审判员  杜 倩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单征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