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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68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高金珠与蒋玉海、蒋宗祺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高金珠;HANNAHGAOJOHANSSON;蒋玉海;蒋宗祺;王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6897号原告高金珠,女,1978年11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瑞典。原告HANNAHGAOJOHANSSON(高海纳),女,2007年10月3日生,瑞典国籍,护照号:XXXXXXXX,现住瑞典。法定代理人高金珠[系原告HANNAHGAOJOHANSSON(高海纳)之母],住同原告HANNAHGAOJOHANSSON(高海纳)。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峥嵘,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玉海,男,1980年11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现住德国。委托代理人叶宗林,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子云,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宗祺,男,1946年6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蒋宗信(系被告蒋宗祺的弟弟),住安徽省淮北市。委托代理人叶宗林,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宏平,女,1949年5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叶宗林,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子云,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高金珠、HANNAHGAOJOHANSSON(高海纳)与被告蒋玉海、蒋宗祺、王宏平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件情况复杂、需进一步查明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高金珠、HANNAHGAOJOHANSSON(高海纳)与被告蒋玉海、蒋宗祺、王宏平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钱燕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钱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