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翔执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咸阳顺达科工贸有限公司与张新虎、宝鸡市天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翔执字第00234号申请执行人咸阳顺达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滨河路5号法定代表人刘亚莉,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军,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陈茜,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张新虎,男,农民。被执行人宝鸡市天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清姜东二路15号2栋2-2-1号。法定代表人慕登喜,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的(2012)凤翔民二初字第185号原告咸阳顺达科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新虎、宝鸡市天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咸阳顺达科工贸有限公司要求两被执行人张新虎、宝鸡市天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93645.8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翔县人民法院的(2012)凤翔民二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被执行人若不能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请求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录勋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五堂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师海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