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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刘卫国与邱效福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卫国,邱效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496号申请执行人刘卫国。被执行人邱效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卫国与被执行人邱效福借款纠纷一案中,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委托拍卖,需等待拍卖的结果。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青法民初字第6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鲍茂方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继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