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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民一终字第010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周多见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胡明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多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胡明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民一终字第010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多见,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代理人:陈爱明,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郭海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祯婕,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明华,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代理人:陈海明,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多见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6日作出的(2013)望民一初字第00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周多见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多见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多见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86元,减半收取593元,由上诉人周多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秀珍审 判 员  刘梦灵代理审判员  程 顺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余月琴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