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民初字第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某某大学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某某大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551号原告胡某某,男,汉族。被告某某大学。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系该学校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某某大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胡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赵雅玲审 判 员 张艳萍代理审判员 曹亚琦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彭 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