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吴XX与腾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XX,腾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1196号原告吴XX。被告腾XX。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诉被告腾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XX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XX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XX撤回对被告腾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5元,因原告撤诉,依法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吴XX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 汕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唐敏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