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0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1965年2月出生,高中文化。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1962年5月出生,高中文化。上诉人陈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2)光民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某某又以无暇搜集新证据为由,于2013年10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陈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晓峰审判员 余多成审判员 郭毅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爽—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