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初字第16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陈爱桥与定州市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1694号原告陈爱桥,住曲阳县。委托代理人张志方,河北华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定州市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果昌,该公司经理。原告陈爱桥与被告定州市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2月20日原、被告签订房屋认购协议,原告按要求向被告交纳定金1万元。2013年1月23日被告短信通知解除购房合同,经多次交涉未果。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本案中被告定州市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8月8日经工商行政机关注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爱好的起诉。审判长 王 朝审判员 赵景强审判员 陈 晨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