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市中民初字第21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吕发宽与袁本富、张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发宽,袁本富,张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市中民初字第2118号原告:吕发宽,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件化,住枣庄市市中区。被告:袁本富,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被告:张惠,女,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地址。原告吕发宽与被告袁本富、张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发宽诉称,被告向其借款40000元,至今未偿还,现诉至法院,请求:1、二被告偿4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二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1日,被告袁本富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吕发宽人民币现金肆万元(40000.00元)正,期限两个月,即2011年3月11日归还,立字为据。借款人:袁本富。2011年1月11日。”另查明,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2月8日登记离婚。以上事实有借条、证明、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吕发宽与被告袁本富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为证,证据充分,事实清楚,4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故对原告吕发宽要求被告袁本富偿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袁本富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应支付逾期利息,本院支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原告起诉之日起即2012年8月2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被告张惠对其与被告袁本富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袁本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吕发宽借款本金4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2年8月2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张惠对上述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袁本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梁兆英审 判 员 杨廷坤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