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执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丁美玲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美玲,李龙,李荣光,吴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590号申请执行人丁美玲。被执行人李龙。被执行人李荣光。被执行人吴义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河民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荣光、李龙、吴义兰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宗兴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宁波